收养本县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的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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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县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法办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必须是本县常住户口,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薄,监护证明(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
3、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4、同意送养意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6、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由孤儿的父母生前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责任证明。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薄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二)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受理时间?
每周一上午9:30——13:30
下午16:30——20:00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若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投诉电话:7102502,也可向巴州民政局纪检组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046367??2022850
若羌县民政局
地址:若羌县团结路
联系电话:0996-7105060
填表->申报 ->-审核
收养子女须符合哪些条件?
收养作为一种抚养方式,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它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不违背社会公德,不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按照《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那么,收养关系的另一方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合法收养:
(1)无子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一条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作为收养人,他同时还要受到下列限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双方同意共同收养,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收养。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另外,在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时,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但是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如果确实符合收养人条件准备收养子女的,须到县、区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等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确立收养关系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涉外收养比较特殊,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