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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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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
二、申请条件: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
三、申报材料:
1、设置审批: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执业登记审批: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原、复印件; 
(3)医疗机构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内部相关规章制度; 
(7)法人代表(业主)及科室负责人有关资格(执业)证书原、复印件; 
(8)科室(诊疗科目)设置、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及资格; 
(9)万元以上设备清单;
(10)个体诊所必备医疗设备、设施材料。
3、变更:
(1)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内容的,须重新申请办理。提供材料同设置审批。
(2)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须提供: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②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4、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办理程序:
1、设置批准书: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2、执业登记:申办人提出书面申请 —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不受理。)—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事人在办理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当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3、变更: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校验:申请人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书
面变更申请—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暂缓校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② 限期改正期间。
6、注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75个工作日。
(1)设置审批:30个工作日;
(2)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
(1)设置审批:30个工作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2)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分别延长10日,应出具《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或决定)延期通知书》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若羌县卫生局
地址:若羌县团结路
联系电话电话:7102045 

 

1、设置批准书: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2、执业登记:申办人提出书面申请 —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不受理。)—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事人在办理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当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3、变更: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校验:申请人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书
面变更申请— 准备相关应申报材料 — 交回行政服务中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暂缓校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② 限期改正期间。
6、注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