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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国土资源局

来源:若羌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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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若羌县团结路信用大厦10楼

联系电话: 0996- 7102042

电子邮箱: rqxgtzyj@qq.com

互联网址: http://rqx.xjgtzy.gov.cn/

领导班子成员

李俊峰 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晓金 党组副书记、局长

吴雷 党组成员、副局长

石治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慧敏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景辉 副局

办公室主任: 高永红

联系电话: 0996-7102042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若羌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若羌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若羌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若羌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规划建议,参与若羌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若羌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意见措施。落实若羌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工作职责。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地方性制度;监督检查全县各单位、企业及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若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若羌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组织编写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若羌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若羌县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拟订实施若羌县耕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自治区、自治州和若羌县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六、 承担准确提供若羌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自治区、自治州、若羌县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察、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权限内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若羌县规划矿区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若羌县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察行业,管理若羌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协调若羌县重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协调若羌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组织协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调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相关税费,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与经济调控规划。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若羌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若羌县土地和矿产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协助上级测绘部门开展测绘资格证书的认证,年检工作的初审,测绘行业统计年报,测绘任务登记等工作;负责对全县测绘市场、地图市场的监管。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一、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

1、许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申报条件:(一)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三)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项目,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耕地开垦费列入工程概算,资金有保障;(五)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符合国家规定。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设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五)项目用地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六)项目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比例尺,各1份,加盖公章)(七)补充耕地承诺函(原件1份);(八)需调整规划的项目,提供规划调整方案、论证意见、规划听证材料等(原件1份);(九)项目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等有关部门意见;(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十一)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十二)其他需要依法报送的材料。注: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报件材料,一式三份。

4、办理程序:(1)自治州级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并作出初审意见→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受理→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会审→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出具预审批复文件。(2)自治区级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审查上报→地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作出初审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预审批复文件。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计价房(2001)500号

6、服务承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补正材料落实一次性告知制,优化流程、主动沟通协调提速审批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送结果。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根据事项的复杂程度规定了不同期限,行政许可类最长的事项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最短的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服务类最长的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最短的事项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做到每个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和不计入期限的情形均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做到按期办结。特别提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事项的办理过程中须经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审批、地价评审、社会公示等特定程序的,特定程序用时不计入办理期限,敬请理解。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地籍规划科 0996-7101209

9、监督(投诉)渠道:

县纪检委 监督电话:0996-7104290

县国土资源局 监督电话:0996-7103806(纪检监察室)

二、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申报条件:《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即可申请土地登记: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件受理(资料不齐全,退件)(2)报送局地籍规划科初审(3)相关科室、执法监察大队会审(4)分管领导签署意见(5)局务会审定(6)上报县政府审核(7)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8)行政服务中心登记、发证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新计价房(2001)500号

6、服务承诺:严格执行"窗口接待,接办分离,按期办结,统一送达"的一站式办公制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补正材料落实一次性告知,优化流程、主动沟通协调提速审批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送结果。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根据事项的复杂程度规定了不同期限,行政许可类最长的事项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最短的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服务类最长的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最短的事项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做到每个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和不计入期限的情形均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做到按期办结。特别提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事项的办理过程中须经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审批、地价评审、社会公示等特定程序的,特定程序用时不计入办理期限,敬请理解。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地籍规划科 0996-7101209

9、监督(投诉)渠道:

县纪检委 监督电话:0996-7104290

县国土资源局 监督电话:0996-7103806(纪检监察室)

三、权限内临时用地的审批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申报条件:(1)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2)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3)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5)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6)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申请临时用地的报告;(2)申请临时用地单位、个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定的协议(原件);(3)申请临时用地的区块范围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4)需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复文件;(5)单位法人证书、营业证书、资质证书;(6)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7)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临时使用林地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8)需占用耕地的应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9)其他需要依法报送的材料。

4、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经辖区国土资源所经办人实地勘界,绘制用地位置草图—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经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局务会会审—临时用地上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核发《临时用地使用证》期限不超过二年。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新计价房(2001)500号

6、服务承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补正材料落实一次性告知,优化流程、主动沟通协调提速审批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送结果。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根据事项的复杂程度规定了不同期限,行政许可类最长的事项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最短的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服务类最长的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最短的事项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做到每个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和不计入期限的情形均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做到按期办结。特别提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事项的办理过程中须经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审批、地价评审、社会公示等特定程序的,特定程序用时不计入办理期限,敬请理解。

7、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土地利用科 0996-7100386

9、监督(投诉)渠道:

县纪检委 监督电话:0996-7104290

县国土资源局 监督电话:0996-7103806(纪检监察室)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审批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申报条件:(1)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2、(2)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申请书;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5、拟用地平面布置图;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7、涉及林业、水利、环保、公路等部门批准文件;8、勘测定界资料;9、补充耕地方案;

1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或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批准文件;12、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3、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4、办理程序:(1)用地申请;(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3)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供地;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新计价房(2001)500号

6、服务承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补正材料落实一次性告知,优化流程、主动沟通协调提速审批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送结果。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根据事项的复杂程度规定了不同期限,行政许可类最长的事项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最短的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服务类最长的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最短的事项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做到每个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和不计入期限的情形均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做到按期办结。特别提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事项的办理过程中须经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审批、地价评审、社会公示等特定程序的,特定程序用时不计入办理期限,敬请理解。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土地利用科 0996-7100386

9、监督(投诉)渠道:

县纪检委 监督电话:0996-7104290

县国土资源局 监督电话:0996-7103806(纪检监察室)

五、权限内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开垦国有荒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一)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30公顷不足6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超过6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申报条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2)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3)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文件;(2)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3)土地开发申请书;(4)国有土地开发协议书;(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6)水资源论证(7)项目立项批复文件;(8)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银行资金证明;(10)大于万分之一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11)水土开发用地征求意见表(畜牧、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意见,3000亩以上由环保部门出环境影响评价书;(12)项目区勘界报告;(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4)其它有关资料。

4、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实地调查-会审-上报县政府审批-批复或上报(用地面积30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新计价房(2001)500号

6、服务承诺: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补正材料落实一次性告知,优化流程、主动沟通协调提速审批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送结果。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根据事项的复杂程度规定了不同期限,行政许可类最长的事项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最短的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服务类最长的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最短的事项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做到每个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和不计入期限的情形均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做到按期办结。特别提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事项的办理过程中须经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审批、地价评审、社会公示等特定程序的,特定程序用时不计入办理期限,敬请理解。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土地利用科 0996-7100386

9、监督(投诉)渠道:

县纪检委 监督电话:0996-7104290

县国土资源局 监督电话:0996-7103806(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