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若羌微信平台

若羌县林业局

来源:若羌县林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775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地址:若羌县团结路411号

联系电话: 0996-7102440 / 7103203

电子邮箱: 125030744@qq.com

互联网址: http://lyj.www.12301gd.com/

微信号: rqxlyj

领导班子成员

何易 局长

艾买尔•木沙 党委书记

聂福员 副局长

麦力干木•哈斯木 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於丽

联系电话: 0996-7102440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花卉等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监督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3、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职责。组织实施生态建设工程,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木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征收、占用林地依法进行审核报批。

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我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城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5、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发利用;在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6、制定全县森林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防治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职责;指导全县林业公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7、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8、承担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9、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技术的推广,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10、承办若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一、林权证办理许可

(一)、服务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林权证办理

(三)、设置依据、办理程序、申报资料及时限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

2、办理程序(1)申请:由林权权利人提出对林地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原有林权变更、注销的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林权权利人应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2)勘测:受理申请后,林权登记人员在林权申请人和相邻林权权利人的参与下,对已申请林权进行实地核实。核定林地四至边界和绘制位置图,申请人和有关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登记面积以查验核实水平面积为准。(3)审查:经实地勘测后,由所在社区、村、乡(镇)进行审查,签注意见,报县林业局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4)公告:经审查合格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存在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5)登记发证:经公告无异议的,由林业部门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发放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申报材料(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4、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公告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发证。

5、收费标准及依据:林权证工本费5.00元/证,勘察费依据(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执行。(现不收费)

6、承办科室:若羌县林改办

联系方式: 7102440 18999027350

7、监督(投诉)电话:若羌县林业局 7102581 7102440

二、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省内)以及森林植物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的许可

责任单位:若羌县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责任人:林检局长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许可范围: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的办理及发放

2、办证程序(一)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二)产地检疫合格,由森检员或兼职检疫员发放《产地检疫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经过检疫处理合格后的森林植物,可领取检疫处理合格证明。(三)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凭《产地检疫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并交纳检疫费。

3、申报材料(1)、货物销售发票或单位证(2)、有效的产地检疫证书(3)、检疫要求书

4、办理时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八条: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2)、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九条: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必须在运寄前15日内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5、收费标准:按林护字[1988]492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

6、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7、办事地址:若羌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996—7101110

三、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申报条件:(1)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苗木生产面积;(3)育苗面积5亩至50亩,必须具有技术人员1人以;(4)育苗面积50亩至100亩,必须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技术人员1人以上;(5)育苗面积100亩以上,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技术人员1人以上;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3)林木种子或苗木生产检疫证明和情况简介;(4)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及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5)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的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6)生产林木良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自治区林木良种委员会认定合格证书或通告的复印件。

4、办理程序:凡是林木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苗圃、采种基地、良种基地、州林业局直属苗圃的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由自治区种苗站核发;生产面积在300亩至500亩的各种所有制苗圃和国有苗圃有州林木种苗管理站核发;5亩至300亩的各类苗圃由县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由以前的30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7、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林木种苗管理站、0996—7102440

10、监督(投诉)渠道:若羌县林业局、0996—7102440

四、权限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申报条件:(1)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2)具有1名以上正确识别所经营苗木品种的能力,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熟悉苗木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检验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报;(2)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或使用证明;(3)林木种苗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4)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5)资金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种苗示范基地、苗圃和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核发;(2)从事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注册资金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上的,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资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林业局核发;(3)注册资金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上的,由注册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林木种苗管理站核发;(4)注册资金50元以上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由以前的30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7、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林木种苗管理站、0996—7102440

9、监督(投诉)渠道:若羌县林业局、投诉电话:0996—7102440

五、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1、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申报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2)公益林须按有关政策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后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3)符合有关林业政策规定。

3、申报者提供的材料(一)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三)有迹地更新任务的,需提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四)国有或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及审批表;(五)其它特殊采伐需提供有关批文,如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4、办理程序(1)申请人逐级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2)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收资源管理费)。

6、服务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程序和限时办理。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若羌县林业局林政资源办公室(111办公室)

阿依努尔•吐迪 18999005494

9、监督(投诉)渠道:若羌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7102440,

六、权限内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核

1、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4)《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2、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2)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3)野生动物资源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4、办理程序:(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厅(3)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4)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程序和限时办理。

7、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111办公室)

阿依努尔•吐迪 18999005494

9、监督(投诉)渠道:若羌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7102440,

七、权限内狩猎证许可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2、申报条件:(1)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教学、资源调查,需要猎捕的;(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可以猎捕的。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人属单位的,需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所在单位的证明。(4)拟狩猎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申请表。

4、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狩猎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2)根据拟狩猎野生动物等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厅;(4)需科学论证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5)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签发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狩猎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收费标准及依据(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合发林护字〔1992〕72号;(2)、林业厅、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合发新林自字〔1994〕108号。(3)、资源保护管理费100元(狩猎证)、工本费5元。

6、服务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程序和限时办理。

7、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若羌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111办公室)

阿依努尔•吐迪 18999005494

9、监督(投诉)渠道:若羌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7102440,

八、绿委办关于古树名木死亡手续办事指南

1、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化条例》。

2、申报条件:1、必须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2、已有可行的迁移方案和措施;3、树龄在100年以下。

3、需要提供的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审查完毕后原件退回),委托办理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原件;3、填写的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申批表;4、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和保护方案;5、该古树名木环境照片。

4、办理程序:绿委办给政府请示古树的树种、树龄、发证的日期、死亡原因、通过专家现场调查属实,根据古树名木保护办证,确认死亡古树请求给予批准。

5、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6、服务承诺:无

7、办理时限: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若羌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热孜古丽•吐尔迪 18999013482

9、监督(投诉)渠道:若羌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7102440,

九、权限内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审批

1、许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2、申报条件:(一)建设项目类型和使用林地范围:(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具体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5)大中型矿山,划分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规模标准的通知》。(二)临时占用林地范围:(1)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2)线路、管线施工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临时用地。(3)建设工程过程中的取土、弃土用地,包括采石、挖沙、取土和弃土弃渣用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使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1)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①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②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③城镇、乡村规划区内未实施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批次用地项目,应当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说明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并附规划图。涉及各类开发区用地的,还应当提供设立开发区的批准文件。④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⑤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⑥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提供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⑦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⑧建设项目前期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4、办理程序:对申请者或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林业局予以受理。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留存一套,并逐级上报至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由以前的30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予以初审提出意见。

7、办理时限: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逐级上报)。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若羌县公益林办0996—7102440 肉孜•斯拉木18699676805

9、监督(投诉)渠道:若羌县林业局、0996—7102440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批

1、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2、申报条件: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木材加工设备;

(3)按规定配备了已取得木材检验证书的专(兼)职检验人员;(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金。

3、申报者提供的材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查表》;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有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木材加工设备,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产和资金;相应的从业人员,按规定配备了已取得木材检验证证书的专(兼)职检验人员;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4、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程序和限时办理。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若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102办公室)

艾合麦提江•艾买尔 18095833455

9、监督(投诉)渠道:若羌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7102440

十一、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出疆)

1、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申报条件:(1)在重点国有林区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来源合法的其他证明文件;(3)有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的数量一致。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

4、办理程序:向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职责范围内审批。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程序和限时办理。

7、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若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102办公室)

艾合麦提江•艾买尔 18095833455

9、监督(投诉)渠道:若羌县林业局 投诉电话:7102440

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办事服务项目

一、“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办事指南

办理程序:能组织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单位的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能完成县绿化委员会分配的各项绿化任务。

1、办理条件:单位庭院内除永久性建筑和必须建筑外,按规划必须绿化的面积进行绿化,仍达不到40%绿化面积的,可异地绿化,以认养方式确定绿地,使单位绿化面积达到40%以上,具体认养办法由园林处制定,其它单位绿化面积必须达到40%以上。

2、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套红头);(2)、申请表(附后);(3)、申报材料(包括2014年年度绿化工作总结、2015年上半年绿化工作总结;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绿化管理制度、绿化条例等);(4)、庭院绿化平面现状图;(5)、庭院绿化实景照片(至少3张)。(6)、依据“花园式单位”标准和“绿化合格单位”标准进行检查。

承办人:臧露露

联系电话:186996987561

二、退耕地过户办事指南

1、办理程序:退耕户申请办理退耕地过户----填写退耕还林变更审核表----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土地过户协议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办理条件:申请办理过户的地块必须是已经把地块的土地使用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并持有村委会和向人民政府同意及执法部门的有效证明,无异议方可办理。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盖乡政府和村委会公章(2)、携带受让方和转让方双方的身份证及退耕还林证(3)、办理退耕土地流转之前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户工作(4)、双方必须在县退耕办签订同意土地过户协议

承办人:艾买提•艾麦尔

联系电话:15109961868